浙江省杭州市142.62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转让
可获授信额度:暂无
土地价格:157.89万元
土地类型:城镇住宅用地
土地面积:142.62平方米
流转方式:转让
流转年限:70年
权证类型:不详
土地面积:142.62平方米
土层厚度:不详
防洪排涝能力:不详
土壤质地:不详
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机械化度:不详
流转用途:不详
灌溉水源:不详
配套设施:不详
土地简介
标的名称 | 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干一苑86幢2单元601室房产 | |
项目编号 | GR2015ZJ1000068 (原项目编号SW2015R006302)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浙江产权交易所: |
|
资产占有方名称 | 中轻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资产属性(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资产类型 | 房产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资产基准日 | 2014-08-31 | |
资产评估值 | 157.89(万元) | |
核准(备案)情况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1-07 | |
转让底价 | 157.89(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08-28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5-09-25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 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
一、标的资产信息 |
房屋 | 地理位置 | 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干一苑86幢2单元601室 | ||
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萧移字第00208755号 | 建筑面积 | 142.62平方米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评估值(万元) | 157.89 | |||
附加信息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挂牌价格:157.89万元; 2、付款方式:受让方无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应在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受让方需要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且符合条件的,应根据贷款银行核准的贷款额度和要求,在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转让价款的首付款(受让方报名时提交的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首付款不少于成交总价的50%。以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的转让价款余款部分须在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如银行按揭贷款部分不能在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账的,则受让方仍须在前述期限内付清转让价款余额部分(作为预付款),否则应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作为预付款,待银行贷款到位,其支付的预付款部分将无息退还;如在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5个工作日内银行贷款仍无法到位的,受让方的预付款充当转让价款余额部分; 3、意向受让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保证金16万元至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受让成功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交交易手续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4、转让标的物品质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除在报名时应交纳竞买保证金外,应携带以下资料办理相关报名手续:1)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文件;2)意向受让方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如为自然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如采用委托授权代理的,则还须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3)对网络动态报价资料全部条款内容的书面确认意见;4)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转让的房产现状已予以确认); 6、受让方竞得标的后,应在竞价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和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受让方应承诺在房产标的过户过程中同转让方签署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印刷的格式文本)在内的相关文本; 7、受让方全款付清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标的在权属转移或办证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16(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交纳方式 | 其他 :转账或汇款 | |||||
保证事项 |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 |||||
处置方法 |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 |||||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 开户行: 行号:清算行号:;大额支付行号: 账号: |
|||||
披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