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政府林权登记程序违法被诉撤销林权证
2015-05-19 聚土网

原告老赵村二、十组打电话给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黄法官称:“感谢你们依法撤销了对方的林权证,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原来,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老赵村七、九组的毛科等六宗山场的林权证。
林业三定时期,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向第三人老赵村七、九组颁发了毛科等山场的山林权证。林改期间,第三人老赵村七、九组依据上述山林权证向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为涉案的毛科等六宗山场办理林权登记,被告对诉争山场进行了林权登记公示。2007年1月8日,被告制作了涉案六宗山场的林地所有权证,并交给高坪镇人民政府,但当时未送达给第三人。2007年3月上旬开始,因第三人在庙背山等山场栽树,原告与第三人发生纠纷。2007年上半年,老赵村村民向临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后高坪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处未果。2008年,第三人在高坪镇人民政府查看到涉案的庙背山等六宗山场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但未领取该林权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老赵村七、九组作出的涉案六宗山场的林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