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农业个人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2015-06-17 聚土网

从6月份开始,我市开始实施《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2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银行或担保机构按1:10的比例放大贷款或提供担保。基金由县(市、区)财政局分别在本地经办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动态管理。
为建立健全农业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或担保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和产品创新力度,推动农村产权融资,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市、县(市、区)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市级财政出资700万元,等额拨付到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县(市、区)财政分别配套不低于200万元,形成总额不低于21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金融或担保机构向我市境内农产品加工产业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或提供担保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本金净损失予以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对已确认本金损失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政府和受偿银行或担保机构各按50%承担本金净损失,其中:对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贷款补偿额不超过25万元,对涉农小微企业贷款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其他信贷损失代偿优惠政策的,基金不重复补偿,补偿额不超过基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