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2015-06-02 聚土网

公布时间:2014年1月9日
入选理由:审理涉农纠纷的程序保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主要内容:《解释》共12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经过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不产生影响;二是规定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明确裁决书未生效时,当事人只能就原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四是规定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五是明确执行仲裁委员会先行裁定的管辖和程序问题;六是重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条件。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圣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大意义。《解释》在准确把握该法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针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以及诉讼对仲裁的保障等程序问题作出统一规范,为妥善审理涉农纠纷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一种新的仲裁模式,既不同于仲裁法所规定的商事仲裁,也不同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它不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也不构成诉讼的前置程序,出现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可使仲裁裁决书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