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代码
2017-04-27 聚土网 热度14549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用地分类
一般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城乡统筹的新要求,本标准设立“城乡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的地类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以满足市域土地使用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等工作需求。
本标准提出的“城市建设用地”基于原标准在大类上做了调整,主要包括:为强调城市(镇)政府对基础民生需求服务的保障,合理调控市场行为,将原标准“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为反映城市(镇)生活的基本职能要求,将原标准涉及区域服务的“对外交通用地”和不仅仅为本城市(镇)使用的“特殊用地”等归入城乡用地分类;为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在“居住用地”中强调了保障性住宅用地。
本标准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则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商务办公,因此归为“商务用地”(B2)。若综合楼使用的主要性质难以确定时,按底层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归类。
本标准用地分类体系为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采用大、中、小3级别分类,在图纸中统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 工业用地用地分类标准及代码
“工业用地”(M)包括为工矿企业服务的办公室、仓库、食堂等附属设施用地。
本标准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M)细分为3个中类。界定工业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水、大气、噪声等,应依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确定种类划分,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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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
大气 |
噪声 |
参照标准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一类工业企业 |
低于一级标准 |
低于二级标准 |
低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
二类工业企业 |
低于二级标准 |
低于二级标准 |
低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
三类工业企业 |
高于二级标准 |
高于二级标准 |
高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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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E) |
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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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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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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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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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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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