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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分类

2017-04-21 聚土网 热度41526

1   林地分类

  根据湖南省林业厅湘林资[2003]15号颁布实施的《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地类

  一、分类系统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地类,表(略)。

  二、技术标准

  (一)林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和辅助生产林地。

  ……

  第十四条  森林(林地)类别

  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个类别。?????

  一、生态公益林(地):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地)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

  (一)国家公益林(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二)地方公益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二、商品林(地):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第十五条 林种

  一、分类系统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林种分类系统见表(略)。

  二、技术标准

  (一)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可饮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江河源头:湘江、沅江源头及一级支流源头20公里以内汇水区、二级支流(流程50公里以上,下同)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资水、澧水源头20公里以内汇水区及其一、二级支流(流程50公里以上,下同)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汨罗江、新墙河、武水(珠江一级支流北江上游)源头20公里以内及其一级支流(流程50公里以上,下同)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益水(赣江一级支流)、恭城河(珠江二级支流)、寻江(珠江二级支流)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江河两岸:长江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湘江、沅江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资水、澧水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及其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米以内;汨罗江、新墙河、武水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及其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长江泄入洞庭湖的松滋河、藕池河、太平河、调弦河两岸平地2000米以内;益水、恭城河、寻江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3)洞庭湖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4)大型水库(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正常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中型水库(库容1000-10000万立方米)、小型水库正常蓄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5)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坡度46度以上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土壤瘠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3)海拔1000米以上的主山脊两侧各300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3、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4、农田牧场防护林: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农田牧场防护林:

  (1)平原湖区农田、草牧场境界外100m范围内;(2)为防止、减轻自然灾害在田间、草牧场、阶地、低丘、岗地等处设置的林带、林网、小片林。

  5、护岸林:以防止河岸湖堤冲刷崩塌、固定河床湖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岸林:

  (1)主要河流两岸各200m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50m范围内的林木;(2)堤岸、干渠两侧各1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3)河床中的雁翅林、河床边的林带、河流中的绿洲、洞庭湖周围100米以内的防浪护堤林,均划为护岸林。

  6、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铁路、国道、高速公路、省道两旁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100米以内、市县道两旁各50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7、其它防护林:以防火、防雪、防雾、防烟、护鱼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二)特种用途林: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实验林:以提供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科研试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

  3、母树林: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采穗圃、采根圃、树木园、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

  4、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城市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城市生态圈:以市中心点为圆心,长沙市以25公里为半径,其它市(州)城市以10-15公里为半径,县(市、区)城市以5-10公里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独立的大、中型厂矿以厂矿中心为圆心,5公里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3)经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城”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5、风景林: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包括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历史与革命遗址地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以及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

  7、自然保护区林: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三)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竹林和灌木林。

  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以生产纸浆材及特殊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采取集约经营、定向培育的乔木林。

  2、速生丰产用材林: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施集约经营,缩短培育周期,获取最佳经济效益,森林生长指标达到相应树种速生丰产林国家(行业)标准(一般年蓄积量达到每公顷15立方米)的乔木林。

  3、一般用材林:其它以生产木材和竹材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竹林、疏林。

  (四)薪炭林: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和竹林、疏林、灌木林。

  (五)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1、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2、食用原料林:以生产食用油料、饮料、调料、香料等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3、林化工业原料林:以生产树脂、橡胶、木栓、单柠等非木质林产化工原料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4、药用林:以生产药材、药用原料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5、其它经济林:以生产桑树叶、柞树叶等其它林副特产品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三、林种优先级

  当某地块同时满足一个以上林种划分条件时,应根据先生态公益林、后商品林的原则区划。商品林按适地适树原则确定,公益林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

  国防林、自然保护区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实验林、护岸林、护路林、其它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

2   保护等级分级


2.1   Ⅰ级保护林地

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2.2   Ⅱ级保护林地

是我国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 

2.3   Ⅲ级保护林地

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2.4   Ⅳ级保护林地

是需要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

2.5   保护管理措施

Ⅰ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

Ⅱ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

Ⅲ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 

Ⅳ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

3   林地分类规范

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地类型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森林资源调查、统计、监测、规划设计和经营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162  飞播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造林技术规程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林资发[2004]14号)

3.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林地
  用于林业生态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土地和热带或亚热带潮间带的红树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以及竹林、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和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森林经营单位辅助生产用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郁闭度
  林冠的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

灌木林覆盖度  
  灌木林冠垂宜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的百分比。


林地分类原则

  以林地覆盖类型分类为主、林地规划利用分类为辅。
  尽量与已有林地分类兼顾、衔接。
  便于林地林权管理、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