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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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耕地占补平衡
1.1 含义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1.2 简介
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因地制宜,采取耕作层剥离和移土培肥技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使新补充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1]
1.3 内容
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3) 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2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协调、落实。每年年初,市国土资源局分析预测市及各区非农业占用耕地量,并会同市财政局与县(市)协商确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调剂价格,报市政府同意后,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所需计划下达各区,并与有关县(市)签订复垦项目协议;将各地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及价格下发。注:各个县市的国土局和财政局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具体的标准.
2.1 贵州省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
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主要途径是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对已完成验收并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的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实行三级管理:省厅直接投资项目获取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用于国家及省上重大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使用市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市50%、县(区)50%的比例分别划入市、县(区)两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建设单位自行补充和使用县级以下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备案后划入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贵阳市新增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为解决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主要采用异地购买新增耕地指标的方法。
1、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和资金情况拟定新增耕地指标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2、为便于资金运作,市政府设立直属的土地储备中心,该中心建立全市新增耕地指标库,统管全市新增耕地指标置换工作,设立市级新增耕地指标置换资金专户,凭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购置新增耕地申请和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书统收统支。具体操作程序为:市辖区内的县(区)之间置换新增耕地指标时,由需要用地的业主提出申请,经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经来源地县(区)国土部门同意,双方签订指标置换协议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并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备案;跨市(州)的新增耕地指标置换,由业主提出申请,经所属县(区)国土部门审核,并经指标来源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上级国土部门同意,双方签订新增耕地指标置换协议,由市国土局向省厅提出申请,批准后从省级新增耕地指标中划转。
3、新增耕地指标置换价在2.5—3万元/亩之间。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收取申请方款项时加收一定比例的开垦费,其中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按协议价105%收取,其他项目按协议价120%收取,市国土资源部门从盈余部分中提取3—5%用于指标库运行、维护等费用,再提取3—5%奖励在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收、支票据使用“贵阳市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2.2 四川省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
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主要途径也是实施农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等项目新增耕地。全市605个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前全部报省厅立项,分年度实施。经省厅验收确认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报备完成后全部进入市政府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所,按对应县区用地业主申请实行挂牌交易、竞价出卖,指标不足县(区)可申请到指标长余县(区)交易购买,交易价约5—6万元/亩。对交易所得新增耕地指标因特殊情况不使用时,还可到交易所申请转让。成都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资金来源,一是争取省级耕地开垦费,二是市上建立土地综合整治基金(由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农交所出卖新增耕地指标收入、其他市上专项资金组成),一般不做中央和省上新增费投资项目,确保项目投资形成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不浪费后备资源。
2.3 陕西省高陵县、宝鸡市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
陕西省耕地占补平衡主要方法是“政策主导、省厅监管、市县为主、自求平衡”,建设占用耕地县(区)首先在本区域内进行占补平衡,因补充耕地资源枯竭在本区域内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经省厅评估同意可跨区域协作实施占补平衡(有偿转让新增耕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转让指导价格:市域区内县(区)之间1万元/亩,市域外2万元/亩。
宝鸡市为了促进县区经济和谐发展,均衡发展,可持续发展,保证全市耕地占补平衡,采取县(区)相互结对,实行“一帮一”活动,即无指标县区可与指标富裕且耕地后备资源充足的县(区)结对,一方出钱(土地出让政府收益和耕地开垦费)购指标,另一方投资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相互帮扶,各取所需。
2.4 江西上饶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
1、属地占补平衡的原则。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属地占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一般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负责;国家、省交通、水利、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确实无法独立完成的,由市统筹将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数下达给其它县(市、区)完成。
2、分利不分指标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引进或采取其它合作方式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不得分成。擅自引进或采取其它合作方式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造成新增耕地指标流失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3、分级入库储备的原则。各县(市、区)新验收批复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入库后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10%、20%和70%分别进入省级、市级和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
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用于市本级城市建设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市重点交通、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市政府可另行调用各县(市、区)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
4、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补偿原则
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市政府安排使用后,市财政(项目单位缴市财政)以每亩12000元的价格予以补偿。
市重点交通、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市政府另行调用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的,由项目单位以每亩12000元的价格支付补偿。
市域范围内有偿调剂,新增耕地指标调剂补偿款每亩15000元。
向市域外调剂新增耕地指标后致使自身耕地占补平衡无法落实,需要调剂使用其他县(市)新增耕地指标的,该县应支付不低于每亩18000的指标调剂补偿款给调剂承担方。
3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3.1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保严管。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坚持节约优先。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利益调节机制,激励约束并举,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
——坚持改革创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管控体系,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实行占补平衡差别化管理政策,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把握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提供资源保障。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3.2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四)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探索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内容,在规划批准前先行核定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六)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级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3.3 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七)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八)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省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鼓励地方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九)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地区调剂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调剂指导价格。
(十)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潜力等,分类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份,对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的补充耕地缺口,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经国务院批准后,有关省份按规定标准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补充耕地资金,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落实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所需经费,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跨省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管护费用及区域差异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十一)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省级政府要做好对市县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确保数量质量到位。
3.4 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十二)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的安排,逐级分解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要统一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十三)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市县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十四)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轮作休耕耕地保护和改造力度,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
(十五)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全国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
3.5 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十六)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十七)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支持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国家重点扶贫地区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补充耕地指标可对口向省域内经济发达地区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耕地保护和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占用耕地地区在支付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用基础上,通过实施产业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方式,对口扶持补充耕地地区,调动补充耕地地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3.6 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方案,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十九)严格监督检查。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扩大全天候遥感监测范围,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省级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健全耕地保护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下达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作为考核依据。各省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探索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4 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为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全程监管,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部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报备系统”)升级为“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占补平衡监管系统)。4.1 运用监测监管系统实现补充耕地全面全程监管
(一)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须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备案。自 2011年 1 月 1 日起,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预算与计划下达、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三阶段的信息,均须通过监测监管系统报部备案,实现项目全面全程监管。各地须按要求认真开展各案工作,确保备案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负责项目预算与计划下达、项目竣工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以及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应在完成预算与计划下达、验收或开始实施后的 1 个月内完成信息报备工作。社会投资及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也应按上述原则备案。 已通过信息报备系统填报的项目信息将由部导入监测监管系统,无需再填报。没有填报项目预算与计划、项目实施信息的,须在填报项目验收信息时补报。
(二)监测监管系统实行即时直报、网络配号制度。监测监管系统采取即时直报的方式,报备信息符合要求的,系统将自动生成项目编号,项目编号是确认项目、确立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挂钩关系的依据。
4.2 运用占补平衡监管系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
(一)在占补平衡监管系统中落实占补挂钩。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已完成项目验收信息备案并符合占补平衡政策要求的项目以及补充耕地指标将自动转入占补平衡监管系统。所有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申报用地编制补充耕地方案时,均须由县、市或省级根据实际情况,在占补平衡监管系统中选择已转入的补充耕地项目,完成占补挂钩,生成占补确认单,作为补充耕地方案附件随用地一并报批。(二)在占补平衡监管系统中核销补充耕地指标。用地依法批准后,通过占补平衡监管系统核销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和省级审核同意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实施方案备案时,由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自动核减补充耕地指标;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部通过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核销补充耕地指标。
4.3 系统应用的有关要求
(一)统一坐标体系。监测监管系统信息备案中涉及勘测定界等工作的,统一使用 1980 年国家大地坐标系,并填报拐点坐标。(二)执行保密规定。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的各类信息应严格执行†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 号),确保信息安全。
(三)登录方式。监测监管系统和占补平衡监管系统实行国土资源业务网与互联网双轨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省为单位选择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或互联开展信息报备工作。
4.4 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一)项目备案实行“谁备案、谁负责”。各地要确定备案承办部门,固定信息报备人员,确保报备信息及时、准确、全面。负责信息备案的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二)备案项目实行省级核实确认。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备案项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在信息备案后一个季度内完成核实确认工作。核实确认后,备案信息有误需要纠正的,须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文报部同意。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监管,充分运用监测监管系统和占补平衡监管系统,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利用‚一张图‛掌握并核实项目动态情况,统一管理补充耕地指标。
(三)通过备案确认补充耕地指标。凡未按规定报备的补充耕地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均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指标。部每年将对各地备案的项目上图核实,核实情况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与考核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通报。部每年对各地备案情况进行考评与通报。对于不按要求报备、报备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的省份,将予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暂停其建设用地审批,并核减下一年度新增费预算分配指标。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