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起诉书
2017-03-20 聚土网 热度4438
1 如何提起宅基地纠纷诉讼
1.1 (一)谁能提起宅基地纠纷诉讼
原告应当是与争议宅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对该宅基地直接主张权利或因他人对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诉请人民法院保护的人。在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
1.2 (二)应以谁为被告
1、被告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全部或部分占有争议宅基地的人;
2、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例如,越界建房的人、阻止他人施工的侵权人等。
1.3 (三)选择管辖法院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其次,判断有无其他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情况,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其使用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给单位职工建造私房,职工为建房用地发生纠纷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90)民法字第2号的批复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这一批复时应当把握,如果当事人所提侵权事项是处理决定未涉及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
1.4 (四)准备好证据、诉讼状等相关资料起诉。
2 农村宅基地纠纷起诉书(一)
原告:葛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
被告:葛某某,女,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小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县**镇**村民组居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号)归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1988年时因无房向**镇**村民组申请宅基地一块,后于1988年12月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位于东至王**山墙、南至安乐路、西至李**山墙、北至小水沟,面积为0.4亩的土地以24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后于1998年底在该地块的南侧建房并在1992年8月12日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东集建**字第***号)。后原告因生活需要又在该地块北侧加建房屋,但此次因听从原告二姐夫的建议,原告于1999年9月24日以原告妹妹即被告的名义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东集建**字**号)。被告在原告办理完建设用地使用证后也多次出具保证书和证明书说明该地块和房屋为原告所有。
现因此块土地上房屋可能会被拆迁,而被告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利人为自己为由企图恶意将上述房屋占为己有,以此得到拆迁补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在2014年9月24日向贵院起诉,后因被告向原告承诺对其在此之前起诉原告要求排除妨碍的起诉予以撤诉,遵守双方此前约定及事实。原告考虑双方感情、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撤回了2014年9月的起诉。但在原告撤诉后被告反悔不愿撤诉,原告因此具状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7月27日
3 农村宅基地纠纷起诉书(二)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邮编:××××,电话:××××××××
原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邮编:××××,电话:××××××××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对上海市××区××路××××宅××号的四间房屋析产(建筑面积××平方米,价值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或者由原、被告按份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是兄妹关系,两被告是原告的父母。19××年××月,因住房紧张,经上海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两原告与两被告共同出资对坐落在上海市××区××路××××宅××号的老房子进行翻建。翻建好的房子二上二下共计四间,建筑面积××平方米。现因两原告与两被告为住房问题发生争执,故诉请法院,要求对与两被告共有的上海市××区××路××××宅××号的四间房屋进行按份析产。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具状人:
年 月 日
4 农村宅基地纠纷起诉书(三)
原告:XXX XXX XXX XXX
住址:XXXXXX。
电话:
被告:XXX
住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承包土地经营权,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2、完全返还原告被侵占承包土地,并恢复被侵占承包土地的正常耕种面貌。
3、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后,XXX作为户头承包土地,当时家庭承包土地人数7人,包含:XXX(户主,去世)XXX(户主之妻)XXX(长女,去世)XXX(长子)XXX(次女)XX(三女)XXX(四女)。七人均为土地共同承包人。
2、原告家庭的承包经营土地没有进行过正式的分配,如果按照土地实际承包人数将家庭全部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分配,XXX目前用于
修建现有房屋的土地已经用完个人的承包土地部分,无权对余下的承包土地继续享有使用权。户主XXX死亡,其土地承包权应该由原告被告共同继承,而不是被告一人所得。长女XXX死亡,其土地承包权应该由XXX之子XXX以及原被告共同继承。而鉴于被告对于父母亲以及侄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原告认为被告不应享有继承权。
3、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被告共有的承包土地(约2亩多)现金卖给他人,用于修建房屋。而与对方订立合同的XXX(原告之妻)并非土地合法承包经营者之一。对此,原告考虑到亲情因素,主动找到村委会,在村委会的调解下不对原告追究责任。
4、被告无视原告作为合法承包经营者之事实,未经原告许可,以无端理由强占原告之位于XX村一组之承包地一块,通过购买户头的方式获得房屋建造手续,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用于修建房屋。现在土地已经破坏,开始修建房屋。妨碍了原告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原告对物权的行使。经原告多次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并继续无理侵占诉争土地,又经多方调解,被告态度恶劣,拒不执行。
综上所述,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其已经通过建房、变卖土地等超标获得,对于家庭承包土地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现耕种的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该归还原告所有,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者。但被告思想保守,固执,漠视国家法律,认为出嫁女儿、年迈老人不应该
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视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的事实,强行侵占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今特具诉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 此 致
XX人民法院XX法庭
具状人:XXX XXX XXX XXX
XXXX年X月X日
附: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一份。
2、村委会出据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人名单一份。
3、土地被破坏照片两张。(两地块分别为位于XX电影院以及XX小学附近。)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