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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可以买卖吗

2017-03-16 聚土网 热度5875

  1   农村自留地是什么地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2   农村自留地相关规定


  法理上自留地和承包地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自留地不参加重新分配。在补偿和流转等问题上并没有什么区别。

  对于土地的补偿与承包地没有区别,土地实际耕种的人应该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果给他人使用,在土地补偿的时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当由使用人获得,与自留地的用益权人无关。

  农户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自留地)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但是事实上的处分广泛存在。主要的行为是:利用自留地甚至承包地耕地建房,以及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或者发展林果业,在坡度25度以下的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进行“退耕还林”。

  抛荒,在自留地以及属于公益林的自留山、责任山上建坟、砍柴、挖脂、打猎等等极为普遍。其他还有在耕地上开矿,取土等等。这些违法法理的事实行为的发生往往不会受到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阻止,形成事实上的处分。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   农村自留地可以买卖吗


  不可以买卖,但可以转让。农村村民的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自留地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增加个人收入。按照法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

  4   自留地买卖纠纷


  自留地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分给其成员,来经营家庭副业,以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的土地。

  自留地历史悠久,它伴随着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出现而产生,1955年11月公布的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

  196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恢复了农村自留地制度,规定今后不得将社员的自留地收归共有,也不得任意调整社员的自留地,重申社员自留地上收获的农产品,不计入分配产量,不顶口粮,不计征购,归社员个人支配。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 《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荒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 自留地属集体所有,征收需补偿

  《宪法》第十条规定,自留地所有权归集体,成员只有使用权,但不得出租、转让、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用途。若国家用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而征地,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四十二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按二十七条补偿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进行补偿。

  国家没有规定为自留地发过任何证书。若要证明对自留地的使用权,可使用当时分配表册等原始记录;还可以由同一村队相当数量的农户证明,在此基础上由现届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证明。

  自留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不能改变该土地的用途。 自留地属政策调整范围。

  通过考察自留地制度的发展可知,自留地并未纳入农村承包土地管理范畴,其建立、取消、恢复等均由国家政策来规定,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

  现行的法律对农村自留地的规定较为原则,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对自留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权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即自留地经营权未被法制化。自留地制度主要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自留地经营权未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故法院不宜对其进行法律评价,所以,现阶段农村自留地流转纠纷或权属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自留地流转纠纷可以通过村委会协调处理。调处不成可以向县农委农村土地仲裁委申请裁决,裁决结果对方如不接受,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