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税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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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税亩是哪国实行的
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原来“井田制”,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而“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变成了约十分之二。
2 初税亩取代了什么制度
在中国原始社会,土地是由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但是后来出现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税亩制度。那么这新的土地制度是哪国实行的呢?据资料显示,初税亩是春秋时期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初税亩的诞生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
鲁宣公,姬姓,名俀,为春秋诸侯国鲁国君主之一,是鲁国第二十任君主。他为鲁文公儿子,母敬嬴,次妃,为文公所宠。承袭鲁文公担任该国君主,在位18年。
鲁宣公制定的初税亩从从字面上解释,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指井田制,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翻译过来就是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鲁国594年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后,楚国、郑国、晋国等国家也陆续实行了税亩制。
起因是: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应用和普及,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在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施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
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鲁国等国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是春秋后期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鲁国继位者并没有彻底通过其改革,最终鲁国走向衰落。
3 初税亩的意义与性质
春秋战国时期,以“初税亩”为代表的履亩而税制度的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较好的效果。
第一,促进了我国农业税制的进步和发展。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依次经历五个阶段,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与之相适应的农业税制也经历了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劳役地租是最原始落后的,“初税亩”的实施使中国地租形态从劳役形态发展到实物形态,无疑是一个进步,在中国农业税制发展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 而且,以“初税亩”为代表的实物地租,又促进了中国由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的过渡,促进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建立和巩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人们把“初税亩”视为领主制经济过渡到地主制经济的转折点,中国封建社会开始的标志。
第二,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 实行“初税亩”后,农民有了自己的私有经济,从人身奴役下解放出来,可以自由地从事生产活动,农民只要交纳一定数量的谷粟就行了。这种新的生产关系,能够使农民充分发挥自己的劳动积极性,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和发展。因此,春秋战国时期的生产力比奴隶制社会明显提高。如铁农具种类繁多,广泛使用于农业生产,牛耕日益普遍起来;农业亩产量大为提高,秦国的亩产量为2石左右,郑国亩产达到6石,这是以前少有的;农业科学技术进一步得到发展,在利用农时,辨别土壤,合理施肥等方面都获得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第三,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劳动生产者从劳役地租中解放出来,生产力有了明显的提高,从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农业经济中,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星罗棋布,如秦国所修筑的都江堰灌溉系统,使成都平原成为“天府之国”。在关中修建的郑国渠,灌溉农田四百多万亩,使这一地区出现了旱涝保收的八百里秦川。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手工业和工商业也比以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到战国时。“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社会经济空前繁荣。
第四,国家财政实力得到增强。春秋战国实行履亩而税制度后,为封建国家创造了牢固的财政基础和充足的税收来源,极大地增强了国家的财政实力。如齐国和鲁国,自从实行“相地而衰征”和“初税亩”以后,很快成为东方两大强国。秦国实行“初租禾”和商鞅改革之后,“秦富天下十倍”。从此,摆脱了原来弱小贫穷的面貌 成为统一六国的霸主。
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履亩而税的税率都比以前什一而税有所加重,其实并不尽然。杜预《春秋经传集解》日:“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即十分之二。这种解释有误,应该说公田、私田皆按什一之税而征收。《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说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这里并不是单指田租,还包括口赋、盐铁专卖等,二十倍于古应该指秦国的财政总收入。《左传》载齐国昭公三年(前538年),“民叁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说明齐国农民要把收获的三分之二上缴国家,税率超过什六之上了。虽然在税率问题上学者看法不一,但春秋战国时田赋的税率有比以前提高的苗头,只是由于当时生产力的提高,亩产量的增加,农民负担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
对初税亩的性质,学术界认识很不一致。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的一些人认为:公田就是井田,是国家封赐给下级奴隶主的;下级奴隶主又利用奴隶在井田外开垦私田,以至后者超过了前者。初税亩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与公田一律取税,它标志着井田制的废除,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封建制对奴隶制的取代。主张西周是封建社会的人认为初税亩是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但对其实行的意义又估计不同。有人认为它反映了农民土地私有权的建立,是封建地主制代替封建领主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