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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

2016-07-14 聚土网 热度4236

  1   一般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刚刚起步,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

  专业农场申报材料:

  (一)专业农场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专业农场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三)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四 )专业农场成员出资清单;

  (五)专业农场发展规划或章程;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1.土地流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2.土地经营规模:水田、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30公顷以上,其他大田作物经营面积50公顷以上。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3.土地流转时间:10年以上(包括10年);

  4投入规模:投资总额(包括土地流转费、农机具投入等)要达到50万元以上;

  5.有符合创办专业农场发展的规划或章程。

  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成立专业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市)农经部门复审。经复审通过的,报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农经部门认定其专业农场资格,做出批复,并推荐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上海松江:定人定产,高度计划

  上海市松江区非农就业率达96.7%,是典型的都市“三农”区。

  松江的家庭农场别出心裁,是高度“计划性”的“定人定产”农场,规模在100亩到200亩之间,农场主是本地职业化的家庭成员,基本不超过3人,只从事粮食生产和养猪。家庭农场自2007年推出到2012年6月止,已发展到1173户,经营面积占全区粮田面积的77.3%,户均经营面积114.1亩,户均年收入10.1万元。在松江,“定人定产”的家庭农场已成为松江都市农业的亮点。记者深入松江采访发现,松江“定人定产”家庭模式有非常科学的顶层设计,保障了粮食生产,保护了生态,培育了职业农民,保证了专业化水平,一举多得。

  近年来,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日前对此表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是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兼顾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把握好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度”。

  2   家庭农场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是xxxx村人,2013年在xxx里面散养牛。这里阳光充足,水质良好,草料来源广阔,很适合发展规模养牛业。养牛以来坚持严格的饲养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标准化生产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效益。

  本人在2013年共计养牛50余头,出售30头牛约30万元。买入小牛15头,约8万余;付工人工资4万元 ;付运费约1万元,饲料,防疫,管理费约5万元,本人因养牛在2013年纯收入为12万元。 当前农村部分劳力在外打工,无力耕种土地,加之党的富民好政策,我愿求大力发展,建立家庭农场。

  敬请上级部门给予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联系电话:

  2016年   月   日


  3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3〕1号文件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要求和操作规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根据农业部农办经〔2013〕6号文件精神,重点鼓励引导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注册登记: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经作等种植业的租赁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土地流转面积在10亩以上或产业投入在50万元以上。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家庭农场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七条 家庭农场注册资金(本)。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出资形式投资农场企业。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注册家庭农场的,资金数额由申请人(合伙人)自主确定。

  第八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申请人可以申请农业(种、养殖业)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加工,销售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农产品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家庭农场附带经营农家餐饮、家庭旅馆等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家庭农场名称预先核准后,需要先到食品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再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家庭农场登记提交申请材料。家庭农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除本办法规定外,根据不同类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交材料规范执行。申请人申请家庭农场登记注册时,属承包土地的,应出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和留存复印件;属流转土地的,应出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和留存复印件。市工商局、市经管局要做好家庭农场注册、备案登记服务工作,简化办理程序和登记手续,创新服务方式,降低登记门槛。注册家庭农场工商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管)备案。建立同级工商部门与经管部门协作机制,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定期互通信息。

  第十一条 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推荐,经市经管局考核、评比、筛选,每年评选5家全市示范家庭农场。对验收合格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重庆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重庆市农委日前下发《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我市将围绕粮油、蔬菜、畜牧、柑橘等主导优势产业和各地特色产业,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市场、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农户有收益”的“六有”要求,努力培育一大批家庭农场。

  要成为家庭农场,需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意见》指出,我市将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实施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入户、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等涉农项目;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并享受保险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的申报认证和注册商标,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不断提升产品质量;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家庭农场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需求;积极争取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支持,研究制定家庭农场有关扶持政策。

  从今年起,市里和区县将组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4.1   一、粮食类


  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

  4.2   二、畜牧类


  类别种类规模(头。只)大牲畜猪种猪场存栏量≥50商品肉猪场年出栏量≥300肉牛年出栏量≥50奶牛存栏量≥20山羊年出栏量≥100小牲畜蛋鸡种鸡场存栏量≥10000商品场存栏量≥10000肉鸡种鸡场存栏量≥10000商品场年出栏量≥10000蛋鸭种鸭场存栏量≥5000商品场存栏量≥5000肉鸭种鸭场存栏量≥5000年出栏量≥10000存栏量≥1000商品场年出栏量≥2000兔种兔存栏量≥300或商品兔年出栏量≥10000。

  4.3   三、蔬菜类


  种植面积30亩以上。

  4.4   四、柑橘类


  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4.5   五、渔业类


  从事渔业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10年以上,养殖面积达到50亩(池塘养殖)或10亩(流水养殖)以上。

  六、从事其它种植业、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5   四川省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成为我省首个专门针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

  《意见》从组织形式、劳力构成、文化程度、生产规模、收入构成、经营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设定了7项基本条件。包括:必须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专门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原则上常年聘用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不超过家庭成员数;生产经营者原则上应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农民技术职称;经营规模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同时,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80%,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当。此外,还要具有较高设施装备和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益,并按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财务收支记录和农事作业记录完整,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意见》提出8条举措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涉及登记服务、示范创建、土地流转、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用水用电用地、社会化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根据规定,家庭农场可依法依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相关部门机构应采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等措施;各地将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并建立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平稳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其承包地;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农林水等项目建设,项目对家庭农场予以重点倾斜。

  将把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并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开展农机具抵押、订单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等创新业务,向资信情况良好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将把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支持重点,并给予费率优惠、担保额度放大等优惠,各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用于家庭农场的贷款担保发生额,按有关规定安排补助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家庭农场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对等级较高的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鼓励家庭农场积极投保农业保险,推广“贷款+保险”的融资模式,开展“银保财互动”试点等。

  家庭农场直接用于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等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处置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配套的晾晒场、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均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家庭农场种养、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市场农产品大批包装的用电用水按农业生产用电用水价格执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6   山东省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山东省《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进一步优化家庭农场发展环境。根据办法,符合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等四项条件即可注册登记家庭农场,农村家庭成员超5人还可登记家庭农村专业合作社。

  根据规定,依法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符合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等条件。

  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王建介绍,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登记及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农村家庭成员超过5人,可以自然人身份登记“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

  在经营范围方面,山东省规定,家庭农场可以在从事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的基础上,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截至今年5月底,山东省家庭农场已发展到1188户。王建说,通过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管理措施,可为家庭农场的规范和快速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7   江苏省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贯彻落实今年中央和省市1号文件以及省农委《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通知》要求,结合现代农业发展的现状,在江苏省率先明确了家庭农场“八有”的认定标准,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有资质。从业人员具有江苏省本地农村户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少于2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不超过家庭劳动力数;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有规范名称,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有财务核算管理,收支记录规范;符合江苏省及当地农业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技能。农场主实际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必备的资质和条件;家庭从业人员均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至少有1人持有职业农民资格证书;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先进科技应用面达到90%以上。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无转包行为;经营土地的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相适应,与农场收入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相匹配。即:从事粮食作物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从事园艺种植的,露天生产50亩以上,设施栽培30亩以上;从事畜牧水产养殖的,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羽以上,蛋禽年饲养量5000羽以上,水产养殖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经营面积100亩以上,配套设施齐全。

  四、有设施。生产设施装备基本配套,具备防灾抗灾能力,拥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配套服务。

  五、有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生产过程中有详细记录,并形成记录档案;产品质量可追溯。

  六、有品牌。有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善;有自身注册商标,或有可供长期使用的品牌。

  七、有效益。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亩均效益)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所占比重达80%以上,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50%以上。

  八、有信誉。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对一般家庭农场和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

  由合作社、基地、农业龙头企业等组织、实体翻牌或重复注册成立的“家庭农场”,一律不予认定。